企业有关保健食品代加工中贴牌加工需要注意的商标侵权问题,也是OEM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
有时候,定作方许可贴牌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实际上是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加工方实际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按照商标许可的程序进行备案,否则易违反法律规定。有时候贴牌生产企业虽然经过了定作方的同意并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上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贴牌生产企业没有经过定作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
有的时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继续要求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自行销售,同时又委托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经过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则构成了商标侵权。
贴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